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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推行民眾自行按捺指紋卡。【2010-7-14 】 |
| 一.為有效對失蹤人口協尋、對路倒病患、失智人士、無名屍體、無戶籍人口、遊民等 |
| 進行指紋身分比對,爰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刑事局)推行民眾自行 |
| 捺存指紋卡措施,在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下,自行捺印指紋卡並妥善保管,遇有 |
| 當事人失蹤發生時,始由其法定代理人或1親等親屬提交當事人住居所或所在地之警察 |
| 機關,轉送刑事局建檔比對,當事人指紋資料僅用於失蹤協尋,不會作為其他用途, |
| 亦不收取費用。 |
| 二.詳細內容請參照刑事局網站(http://www.cib.gov.tw/science/science0303.as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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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口試及筆試) |
| 」題庫 |
前揭題庫自99年7月16日起登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站(www.ris.gov.tw) 。
【2010-7-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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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年7月1日起開放民?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
【2010-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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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辦理民眾申請指定送達地址,供戶政機關有效迅速送達 戶籍相關文書,自99年 |
| 7月1日8時起,民眾可至各戶政事務所臨櫃或以自然人憑證在網路申辦。【2010-6-25 】 |
| ● 申辦回復(取用)原住民傳統姓名時,請盡量避免字數過長。 如字數過長,資訊系統 |
| 與相關書件,無法詳載完整傳統姓名,將造成使用上不便及諸多困擾。【 2010-05-13 】 |
| 欲申辦回復(取用)原住民傳統姓名者,請參考以下訊息: 戶政機關使用之戶役政資訊 |
| 系統,姓名欄可登載6個字以下,姓名若超過6個字以上,姓名欄將登錄「見記事欄」 |
| 等字(完整姓名詳載於個人記事欄),並執行登錄完整姓名作業,該作業最多可登載20字 |
| ,惟姓名字數若超過16個字以上者,國民身分證姓名欄將無法以電腦列印,須以人工 |
| 方式繕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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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戶籍法規定在台辦妥出生登記兼具外國籍之新生兒,請務 必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境 |
| ,以避免無法屆時出境造成困擾不便。【 2010-02-01 】 |
| 父母之一方為外國人,於國籍法修正公布(89年2月9日)後在台所生子女,應依戶籍 |
| 法規定辦理出生登記,因該新生兒兼具雙重國籍身分,若持外國護照出境,將造成其 |
| 戶籍無法辦理遷出登記,影響戶籍管理。故日後該新生兒若需出境,請務必持中華民 |
| 國護照出境,以避免屆時無法出境造成困擾不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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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提前3個辦公日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2009-12-25 】 |
| (一)戶政好服務,提前辦理真幸福 結婚登記可於結婚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
| 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為生效日。 |
| (二)結婚登記真簡單,親自申請馬上辦 97年5月23日起,兩人親自到其中ㄧ方戶籍地戶政 |
| 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才生效上班時間隨到隨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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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院調(和)解離婚成立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2009-09-04 】公告 |
| 依民法第1052條之1:「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 |
| 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是以法院調(和)解離婚成立者與法院確定判決離婚有同一效 |
| 力,得比照98年7月3日台內戶字第0980116606號公告指定項目(經法院裁判確定離婚 |
| 之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
| ● 申請載有個人記事之戶籍謄本,須經當事人本人同意始得列印交付。2009-08-11 |
| 依據內政部98年7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80141721號函規定,戶籍謄本記事欄之登載內容 |
| 攸關民眾個人隱私,核發戶籍謄本時,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記事欄內資料 |
| 須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交付。依上述規定,如需申請載有個人記事之戶籍謄本,應 |
|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委託他人申請者,亦應於委託書內載明同意列印個人記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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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戶政事務所開放異地辦理戶籍登記項目一覽表(檔案下載)【2009-07-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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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歸化國籍者,可於初設戶籍時申請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2009-07-14】 |
| 姓名條例第2條業經總統98年7月8日修正公布,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後, |
| 應取中文姓名,並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歸化我國國籍者,依規定 |
| 應取用中文姓名,並可於初設戶籍時申請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登記 |
| 後核發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將並列登記原有外文姓名羅馬拼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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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婚經法院調(和)解成立後,婚姻關係雖已消滅,仍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2009-06-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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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據民法第1052條之1:「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 |
| 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及戶籍法第9條第2項:「離婚,應為離婚登記」; |
| 爰經法院調(和)解離婚成立者,婚姻關係雖已消滅,依法仍應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
| 辦理離婚登記。 2、經法院調(和)解離婚成立者,辦理離婚登記,應由當事人ㄧ方或 |
| 雙方攜帶下列文件:法院調(和)解程序筆錄、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及最近 |
| 二年內所攝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相片乙張。 |
●公告錄取增置及核校戶籍資料計畫人員1名。本案錄取人員:許聖明 計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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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http://www.ris.gov.tw/ch1/ris-1-18.html) |
|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台內戶字第0970089137號令修正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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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才生效 |
|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 |
| 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所 |
| 辦理結婚登記才生效。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 |
| 請,並可預約結婚登記日期(含假日)。 |
| 應攜帶之文件如下: 1、雙方之戶口名簿。 2、雙方之國民身分證。 3、1年內拍攝新 |
| 式身分證照片規格各1張。 4、結婚書約(二名證人簽名)。 惟97年5月23日前已符合舊 |
| 法結婚之形式要件,或國外結婚已符行為地法者,其婚姻係屬有效,可由單方單獨辦 |
|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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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97年5月23日起儀式婚改為登記婚,例假日亦受理結婚登記。 |
| 為兼顧便利民眾辦理結婚登記,民眾欲在週六、日及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者,可事先 |
| 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日期,本所當日將派員值班受理結婚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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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放寬外籍人士及配偶申請歸化國籍所須提憑之生活保障證明之採認種類、採 |
| 計範圍並簡化提憑次數。 |
| 內政部業於97年2月14日修正發布國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增列採認雇主開立載明 |
| 薪資所得及聘僱期間之證明、動產估價總值逾行政院勞委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之證明 |
| 、不動產估價總值逾行政院勞委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之證明、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 |
| 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另金額採計範圍含外籍配偶本人,在國內設有戶 |
| 籍之配偶、配偶之父母及父母;此外,申請永久居留或準歸化中華
民國國籍證明時, |
| 已提憑生活保障證明者,申請歸化時免再提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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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有3個「4」以上者得申請變 |
| 更。 |
| 一、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申請,以1次為限。 |
| 二、比照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查明有無不得變更之情事,即經通緝或羈押(不得變 |
| 更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 |
| 裁判確定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不含過失 |
| 犯罪)者,不得申請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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